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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李献英与张德生、徐继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献英;张德生;徐继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876号原告李献英,住献县。被告张德生,住献县。被告徐继锋,住原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元,退还原告30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