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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洁诉常继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范洁。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洁诉被告常继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洁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范洁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