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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汉族,住址职业同被告。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智安,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屯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腊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8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付玲怡。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逼,被告与我多次发生矛盾,不言语离家出走。2011年9月5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周某某剪自己衣服,砍自己的右手拇指,我与被告在一起提心吊胆,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所述不属实,我根本不存在多次离泵出走之事实。我们婚前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夫妻之间偶尔发生争吵是在所难免,我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愿意谅解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腊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8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_8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付玲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1年9月sa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愿、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有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诉讼费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