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江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郊区派出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庐江县公安局庐城郊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庐江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守民,农民,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何久红,农民,系原告之母。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书煌,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维所,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郊区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诉讼代表人:姚忠琼,该所所长。原告王某因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郊区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汪晓兰审 判 员 汪幸生人民陪审员 陈先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传广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