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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谢洳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海洋,茳宫市胜大园林揽翠湖假日酒店厨师。被告谢洳清,东营市胜大园林揽翠湖假日酒店服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谢洳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