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小强与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强,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刘小强。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被告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小悉尼自由路3幢10302室。法定代表人曲卫东,该公司设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强与被告西安荣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