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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解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解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西振,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晓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负责人谢永生,经理。本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治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