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民裁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小江与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小江,胡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13号申请人曹小江,男、汉族,35岁。被申请人胡向阳,男、汉族,18岁。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吴民裁字第0008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曹小江驾驶的陕JAQ1**号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曹小江驾驶的陕JAQ1**号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