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小江与胡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小江,胡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13号申请人曹小江,男、汉族,35岁。被申请人胡向阳,男、汉族,18岁。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吴民裁字第0008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曹小江驾驶的陕JAQ1**号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曹小江驾驶的陕JAQ1**号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