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驻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万毛、万明远与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毛;万明远;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万毛,男,汉族,1989年4月出生,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万明远,女,汉族,2000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毛、万明远与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驻仲交调字第8240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万毛、万明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及其财产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万毛、万明远与被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