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马楠、张素芳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马楠,张素芳,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汉族,1978年元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马楠,女,汉族,2003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194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安民,该处主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民一终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行存款184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