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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马楠、张素芳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马楠,张素芳,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汉族,1978年元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马楠,女,汉族,2003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194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安民,该处主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民一终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行存款184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