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明义与杨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马明义,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民权,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义诉被告杨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斗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卜凯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