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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邢献忠与范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献忠,范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邢献忠,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范茂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献忠与被告范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邢献忠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邢献忠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