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邢献忠与范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献忠,范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邢献忠,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范茂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献忠与被告范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邢献忠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邢献忠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