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汤晖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汤晖,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二村**号*楼*号。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李铁钢,经理。申请执行人汤晖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武仲保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及仲裁费用共计127685元、并支付执行费1815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仲裁裁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民币12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