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告:蔡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