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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胡民初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同勇与王福强、李菊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勇,王福强,李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762-1号原告:张同勇。被告:王福强。被告:李菊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勇诉被告王福强、李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福强、李菊秀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安丘市贾戈街道张田戈村村中的房产(房产证号:安权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福强、李菊秀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海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