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倪天林与被告王毓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林,王毓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倪天林。委托代理人庞伟。被告王毓瑛。本院审理原告倪天林诉被告王毓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天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天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天林撤回对被告王毓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天林负担。审 判 长 苏 靓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