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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倪天林与被告王毓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林,王毓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倪天林。委托代理人庞伟。被告王毓瑛。本院审理原告倪天林诉被告王毓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天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天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天林撤回对被告王毓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天林负担。审 判 长  苏 靓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