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关寿与孙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寿,孙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21号原告:陈关寿。委托代理人:陈莉丽。被告:孙宝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寿诉被告孙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关寿撤回对被告孙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