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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月亮与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吴月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亮,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龚继玲,市民,系吴月亮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上诉人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月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置保公司、被上诉人吴月亮均于2012年2月20日以该案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上诉人置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月亮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置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被上诉人吴月亮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吴月亮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被上诉人吴月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涡阳县和谐置业保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丽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