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富商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市××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富商初字第2062号原告:富阳市××勘测规划���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1676-3),住所地:富阳市××××楼。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葛某某。原告富阳市××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公司)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勘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勘测××公司起诉称:原勘测公司于2011年5月6日更名为勘测××公司。2010年2月1日,葛某某向原富阳市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勘测公司)借款1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一、葛某某归还借款156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勘测××公司就所诉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证明葛某某借款156000元的事实。被告葛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勘测××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葛某某向原勘测公司借款1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富阳市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壹拾伍万元整。用途:借款。该款至今未还。另查明:2011年5月6日,原勘测公司更名为勘测××公司。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葛某某向原勘测公司借款156000元的事实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原勘测公司已更名为勘测××公司,故勘测××公司有权要求葛某某归还借款。勘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某某归还原告富阳市××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借款1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明代理审判员 鲁��冰人民陪审员 孙 明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风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