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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凤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285号原告王凤。被告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诉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原告王凤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1元。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权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