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潞城粮食局店上粮油管理站与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粮食局店上粮油管理站,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6号申请执行人:潞城粮食局店上粮油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贵良,站长被执行人: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3)长民初字第02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该被执行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壶关裕沣酿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6958.43元(其中含欠款3400000元,执行费41059.09元,仲裁费44837元,利息421062.34元计算至2013年4月20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