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姚儒长与马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儒长,马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姚儒长。委托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0810825424。被告马建军。原告姚儒长诉被告马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