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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姚儒长与马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儒长,马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姚儒长。委托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0810825424。被告马建军。原告姚儒长诉被告马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