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秦珍与秦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秦珍。委托代理人:秦全喜,农民。被告:秦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珍诉被告秦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珍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珍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秦珍负担。审判员 靳军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利平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