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朱晓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晓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7-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39元、保全费272元,合计701.39元,收取48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