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李xx,女,生于1962年7月11日。被告杜xx,男,生于1962年12月4日。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0年6月底,被告以其儿子杜江龙打架经法院调解需要支付赔偿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原告家中嫁女儿,收的有彩礼,被告便通过其前妻李秀玲多次给原告做工作,从原告处借走了20000元。在处理完赔偿款的事宜后,2010年7月9日,被告杜xx给原告出具了20000的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杜xx辩称:这20000元的借条是被告本人亲自书写的。但是这借条是被告在醉酒后,经其前妻的劝说写的,被告本人没有借过这钱。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底,被告因儿子打伤他人,经法院调解需要支付赔偿款为由,通过前妻李秀玲向原告做工作,从原告李xx处借了20000元,并于2010年7月9日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认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李xx就其主张原告欠其20000元借款的事实提交了一张借条,借条属于原始书证。被告辩称借条虽是其本人书写,但是是在醉酒的时候在其前妻的劝导下书写的,被告并没有借过这笔钱。被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此抗辩事实存在,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李xx所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原告李xx所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要后理应根据诚信原则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判决如下:由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杜xx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魏继儒人民陪审员 :刘恕成人民陪审员 :周国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刘 鹤被告是否陈述、是否抗辩?哪个证人?证人姓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