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