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纪甲、纪乙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纪甲,纪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64号原告郑某。被告纪甲。被告纪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区××与××交口××水××栋。委托代理人胡某。原告郑某诉被告纪甲、纪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雷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某、被告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甲、纪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诉称:2011年10月11日6时40分,被告纪甲驾驶被告纪乙所有的冀r×××××号货车在莫某某路某某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浙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纪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6150元,被告纪甲已支付4000元,剩余2150元被告尚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纪甲、纪乙支某某告修理费21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郑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定损单、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车辆损失及修理费用情况。被告纪甲、纪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阳光××××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2000元给被告纪乙,要求法院分项处理本次事故赔偿。被告阳光××××公司对其辨称向本院提交赔款计算书及打款证明,证明保险公司已支付2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纪甲、纪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且对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11日6时40分许,被告纪甲驾驶被告纪乙所有的冀r×××××号货车在莫某某路某某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浙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认定,被告纪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车辆修理费6150元。被告纪甲已赔偿原告4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r×××××号货车在被告阳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系被告纪甲的过错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纪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车辆修理费为6150元,其中被告纪甲已支付4000元,尚有2150元未作出赔偿。被告阳光××××公司基于承保了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公司提出分项处理本次事故赔偿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车辆修理费215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纪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