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徐某某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