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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徐某某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