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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