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邱志福与陈德俊、程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福,陈德俊,程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邱志福。被执行人陈德俊。被执行人程宝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福与被执行人陈德俊、程宝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即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