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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邱志福与陈德俊、程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福,陈德俊,程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邱志福。被执行人陈德俊。被执行人程宝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福与被执行人陈德俊、程宝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即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