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旺,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定做款154000元、违约金15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缴纳案件受理费184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441元,共计175105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治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