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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人杨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永太乡。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住址、身份同被告,系被告之父。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表示同意;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永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