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江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张远平与郑福生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平,郑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平,男,生于1952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被执行人郑福生,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作出的(2008)合江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福生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福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7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