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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潘国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潘国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国民,农民,;因盗窃于1989年9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国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1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城厢街道阳光休闲山庄2302房间内,将重约0.3克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永刚(另案处理),钱先欠着,后被告人潘国民容留瞿永刚、富建东、裴国民、孙培泉在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该0.3克冰毒。2.2011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城厢街道圣瑞驰酒店6010房间内,将重约0.2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永刚,钱先欠着。3.2011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将0.2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裴国民(另案处理)、张杭峰(在逃),后被告人潘国民容留裴国民、张杭峰、叶天天(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该冰毒。4.2011年3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新塘街道家乡园酒店332房间内,将1包冰毒贩卖给童灿潮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潘国民身上查获吸毒用塑料透明过滤瓶1个,在该房间桌上查获上述冰毒1包,经鉴定:共重0.490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又在被告人潘国民住宿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查获1包用塑料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重0.390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瞿永刚、裴国民、叶建林等人,分别在其所开的本区城厢街道开元城市酒店1616房间内、时尚酒店508房间内、圣瑞驰酒店一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7次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麻古和冰毒混合物约0.7克、麻古2颗、冰毒约1.1克。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收缴毒品入库清单、旅馆住宿情况表、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潘国民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两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潘国民在庭审中辩解,其给瞿永刚的2次毒品,没收钱,是送的;给裴国民的1次毒品是假的,其已将钱还给了裴国民;其余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1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城厢街道圣瑞驰酒店6010房间内,将重约0.2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永刚,因瞿永刚当时没有钱,被告人潘国民同意其暂欠。2.2011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潘国民在本区新塘街道家乡园酒店332房间内,将1包冰毒贩卖给童灿潮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该包冰毒被查获,并在被告人潘国民身上查获吸毒用塑料透明过滤瓶1个,经鉴定:上述冰毒重0.4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又在被告人潘国民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查获1包用塑料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物质重0.3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第1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潘国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2月的一天晚上,瞿永刚在富建东入住的圣瑞驰酒店客房内,要其弄点毒品过去,其就到一个叫“师兄”的外地人那里买了约0.2克毒品给瞿永刚送过去,瞿永刚说暂时没有钱,到时再给,其就走了,后来瞿永刚一直没有给其钱的事实。2.证人富建东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14、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裴国民、瞿永刚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圣瑞驰酒店一间房间里,因没有毒品吸,瞿永刚说他请客,就打电话向潘国民买毒品,后潘国民送来了半个左右的冰毒,瞿永刚当时没有钱,说先欠着,潘国民就出去了的事实。3.证人瞿永刚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14日左右,富建东让其去他入住的圣瑞驰酒店6010号客房玩,裴国民也��,其请客向潘国民买毒品吸,潘国民带来了大概300元数量的毒品,其身边没钱,说回头再付,潘国民扔下毒品就走了的事实。4.证人裴国民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14日左右,其和瞿永刚先后到了富建东入住的圣瑞驰酒店6010号客房内,因没有毒品吸,瞿永刚请客要潘国民拿点毒品过来,但身边没带钱,说回头再把钱给潘国民,潘国民就走了的事实。上述第2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潘国民的供述、证人童灿潮、叶天天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1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阳光休闲山庄2302房间内,将重约0.3克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永刚,因瞿永刚当时未付钱,被告人潘国民同意其拖欠,后被告人潘国民容留瞿永刚、富建东、裴国民、孙培泉在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该0.3克冰毒。2.2011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将0.2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裴国民等人,后被告潘国民容留裴国民、张杭峰、叶天天等人在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该冰毒。上述第1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潘国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2月2日,其在阳光休闲山庄开了一间客房,瞿永刚、孙培泉、富建东、裴国民都到该客房,瞿永刚要其买300元的冰毒,其就向一个叫“师兄”的毒贩买了300元约重0.3克的冰毒给瞿永刚,瞿永刚当时拿了300元钱出来并说他身上就这么点钱了,其想大过年的让瞿永刚留点钱在身边,就没有拿这300元钱,瞿永刚也一直没有给其钱。上述冰毒大家当场就吸食掉的事实。2.证人富建东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孙培泉、瞿永刚、裴国民到潘���民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阳光休闲山庄的房间里,瞿永刚向潘国民买毒品吸,后潘国民拿出300-400元价值的毒品,接着其、潘国民、裴国民、瞿永刚、孙培泉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的事实。3.证人瞿永刚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2日晚上,其、富建东、孙培泉一起到潘国民入住的阳光休闲山庄的客房内,孙培泉让其请客向潘国民买点毒品吸,其就拿了300多元钱出来,让潘国民卖给其一点毒品,其说只有300元钱,要潘国民留点打的钱,潘国民就把300元钱还其说先欠着好了,接着其、裴国民、富建东、孙培泉就吸食了该毒品的事实。4.证人裴国民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2日(是除夕),潘国民在阳光休闲山庄里开了一间房,其、富建东、瞿永刚、孙培泉几个人在潘国民的客房里,富建东等人说想吸毒,瞿永刚拿出钱放在桌上说去买点来,后来有否买来其不清楚���事实。5.证人孙培泉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2月2日(是大年三十),其、瞿永刚、富建东、裴国民在阳光休闲山庄的客房里,其说让瞿永刚去弄点毒品来,瞿永刚就要潘国民拿点毒品来,潘国民把毒品拿来了,瞿永刚拿出了几百元钱放在桌上,然后他们几个人就一起把毒品吸食掉的事实。上述第2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潘国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3月左右,其和叶天天一起住在时尚酒店客房里,一天裴国民带了一个朋友来要其买点毒品,那朋友给其300元钱,其到“师兄”那里买了约0.3克冰毒,因买回来的冰毒很差没法吃,其就拿出了自己的约0.2克毒品给裴国民及其朋友吃,后来把钱还给裴国民的事实。2.证人裴国民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3月13日晚上,一个朋友要毒品,其就向潘国民买,并给了潘国民300元钱,过了约半小时,��国民买了冰毒回来,后其及那朋友、潘国民、“天天”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吸的冰毒质量一般,但可以吸的,大家也都吸了,当时潘国民身边是没有冰毒的事实。3.证人叶天天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3月13日晚上,裴国民跟他的一个朋友给了潘国民钱买毒品,潘国民搞来了1克左右的冰毒,他们一起吸食了该冰毒,吸食的冰毒是裴国民的朋友出钱向潘国民买的,这些冰毒质量跟平时吸的冰毒一样,都可以吸的,那天潘国民身边是没有冰毒的事实。三、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开元城市酒店1616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麻古和冰毒混合物约0.1克。2.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国民容留瞿永刚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开元城市酒店1616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麻古和冰毒混合物约0.1克。3.2011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圣瑞驰酒店一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4.2011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2颗麻古和约0.5克冰毒的混合物。5.2011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等人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冰毒约0.5克。6.2011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天天、裴国民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由被告人潘国民提供的冰毒约0.5克。7.2011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潘国民容留叶建林在其入住的本区城厢街道时尚酒店508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叶建林自己购买的冰毒约0.1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潘国民的供述、证人富建东、瞿永刚、裴国民、叶天天、叶建林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四、本案其他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综合证据证实:1.案发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潘国民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收缴毒品入库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已收缴入库的情况。3.旅馆住宿登记凭证,证实了潘国民登记入住旅馆的情况。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了本案被扣押物品及处理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潘国民的身份情况。6.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2)萧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潘国民的前科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7日对潘国民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呈阳性的情况。8.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6日对萧山时尚酒店508房间潘国民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房间床头柜抽屉内查获一包用塑料透明封口袋装好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的情况。本案所列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潘国民在庭审中提出的其给瞿永刚的2次毒品,是送的,没收钱;给裴国民的1次毒品是假的,其已将钱还给裴国民的辩解,经查:到案证据证实瞿永刚向被告人潘国民2次赊购毒品,其中1次是因瞿永刚没钱付,另1次是因瞿永刚带的钱不多没付,该2次毒品均是瞿永刚向被告人潘国民购买的;裴国民等人向被告人潘国民购买的毒品,不仅付了钱,被告人潘国民等多人还共同吸食了该毒品,故被告人潘国民的辩解均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国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及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潘国民应两罪并罚。被告人潘国民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对该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国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国民犯罪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惠跃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高润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