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吴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陈安胜与董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胜,董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商初字第6号原告陈安胜。被告董广朝(曾用名董建宏)。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安胜诉被告董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胜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安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安胜负担。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