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嵊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嵊保字第5号申请人:周甲。被申请人:周乙。申请人周甲因与被申请人周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乙所有的相当于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储丽芳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乙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