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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伟与杨飞武、吴相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伟;杨飞武;吴相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农民。被执行人杨飞武,农民。被执行人吴相柳,职工。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杨飞武、吴相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飞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伟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相柳负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相柳、杨飞武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