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与周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周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99-2号原告: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9557367-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申铁旗,主任。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周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21.50元,由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