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良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育华与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育华,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许育华,市民。委托代理人顾乃楼,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市民。原告许育华诉被告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育华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育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育华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