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松,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刘镇,住四平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镇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由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