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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