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