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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刘钦春与尹海元、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钦春;尹海元;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刘钦春,男,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尹海元,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一路**甲。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钦春诉被告尹海元、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海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海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钦春撤回对被告尹海元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红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