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宁远县交通运输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湖南省宁远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李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李忠学。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李忠学客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327.96元,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