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蒋甲、牟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蒋甲,牟某某,陈某某,蒋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商初字第146号原告:颜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蒋甲。被告:牟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蒋乙。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为与被告蒋甲、牟某某、陈某某、蒋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甲、牟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甲、牟某某、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蒋甲、牟某某、陈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郏笑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喻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