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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宏伟诉姚长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姚长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陈宏伟,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姚长奇,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姚长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伟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