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相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太,男,57岁,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