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姜某甲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200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姜某乙,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1-12月份抚养费3360元。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2月20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3360元,2012年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33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自2011年1-12月份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