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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髙民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狄建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狄建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髙民初字第9091号原告陈海峰。被告狄建海,成年,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海峰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狄建海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