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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发静与合肥宝莱新型环保建材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合肥宝莱新型环保建材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宝莱新型环保建材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法定代表人:伍文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合肥宝莱新型环保建材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