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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孙旭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孙旭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东瑞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保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维,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旭南,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孙旭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旭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旭南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搜索“”